《暂行办法》提出◆★★■,病残津贴月标准和支付期限根据参保人员申领病残津贴时的年龄■◆、累计缴费年限等确定★★◆◆。病残津贴月标准在国家统一调整基本养老金水平时同步调整。
《暂行办法》规定■■■■★,参保人员领取病残津贴■★◆★★,按国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规定确定待遇领取地。领取病残津贴期间,不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。继续就业并按国家规定缴费的,自恢复缴费次月起★◆■◆◆,停发病残津贴◆◆■■■★。
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◆◆、财政部日前联合印发《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病残津贴暂行办法》,明确自2025年1月1日起,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★★■,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经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,可以申请按月领取病残津贴,所需资金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。
《暂行办法》要求,申请领取病残津贴人员应持有待遇领取地或最后参保地地级(设区市)以上劳动能力鉴定机构作出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结论■■◆■◆■。省级人社部门建立病残津贴领取人员劳动能力复查鉴定制度,经复查鉴定不符合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,自做出复查鉴定结论的次月起停发病残津贴。以欺诈◆■◆★、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病残津贴的,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回■■◆◆■◆,并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。